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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方與工人解除合同是按生活費算還是最後2年的工作薪水的

廠方與工人解除合同是按生活費算還是最後2年的工作薪水的

廠方與工人解除合同是按生活費算還是最後2年的工作薪水的
廠方與工人解除合同是按生活費算還是最後2年的工作薪水的
1、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投訴根據《薪水支付暫定限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由導致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薪水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限定的準則支付勞動者薪水。
2、超出一個薪水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薪水準則;若勞動者無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限定解決。”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公司失業待工人員,由公司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限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能夠低於最低薪水準則,失業待工人員中再次就業的,公司應停發其生活費。”聯盟以上情況,非因勞動者原由導致單位停工,應當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不發放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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