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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連續工作天數

勞動法連續工作天數

勞動法連續工作天數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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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月的工作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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