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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模式的選擇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模式的選擇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模式的選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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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是“一調一裁兩審”制,一調是指,發生勞動爭議,首先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一裁是指,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兩審是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當事人還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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