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企業離休幹部自然死亡的傷葬怎樣計算

企業離休幹部自然死亡的傷葬怎樣計算

企業離休幹部自然死亡的傷葬怎樣計算
企業離休幹部自然死亡的傷葬怎樣計算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直系親屬)可憑死亡證、火化證、親屬關係證明在社保機構領取喪葬費2000元,領取死者生前15個月的養老金。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四)除治喪委員會必要的辦公費用,舉行追悼會租賃禮堂和以單位名義贈送花圈費用,可按實際開支列單位公務費報銷外,包括服裝、整容、遺像,遺體運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安放等,均在包乾範圍之內,由家屬掌握開支。節餘歸己,超支不補。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pozlj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