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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時間為永久

保密協議時間為永久

保密協議時間為永久
我要與員工簽訂協議,保密協議時間為永久可以嗎?
關於保密期限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 “説”,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不可以約定無期限保密的,因為這在實踐操作中是很困難的,同時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利益。雙方當事人需要如實履行保密協議的內容。 那麼以上內容就是我對保密協議時間為永久可以嗎這個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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