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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不應當執行代通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不應當執行代通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不應當執行代通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不應當執行代通金的法律規定
所謂代通金,又叫替代通知期工資,是指勞動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盡到這一提前書面通知的義務,則用人單位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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