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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條例60條

工傷條例60條

工傷條例60條
工傷條例60條內容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內容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筆者認為,此條款應修改。理由如下:   一是此條文有違公平原則。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對未適當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單位,應當給予處罰。該《條例》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一條規定,是對已經部分履行而未適當履行法定義務者的處罰。但是,在《條例》第60條中,對不履行法定義務者,反而只要求改正,沒有給予處罰。依據這兩條規定,假如都是在沒有發生工傷時被查處,那麼,已經繳費但沒有交足數額的單位,不僅要改正,而且還要被處罰;相反,對於那些沒有繳費的單位,卻只需改正,不給處罰。少繳費,還不如不繳費的合算。依照法理,對後者的處罰程度應當重於前者。因此,此條文如不修改,有違公平原則。   二是此條文難達立法目的。保障權益、促進預防和康復、分散風險,是建立《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目的。在現實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多數為非公有制單位及小型的公有制單位。這類單位對工傷風險的承受力非常有限,但是,他們不參加保險和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卻較高。依照《條例》第60條的規定,這類單位一旦發生工傷,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這樣,工傷者的合法權益在實際上是很難得到保障的,單位的工傷風險也沒有得到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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