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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原則

加班原則

加班原則
加班的原則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或上級領導制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的,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應急加班和計劃加班。由於工作繁忙,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的,稱為應急加班。需在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的,稱為計劃加班。


2、由於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的特殊性,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週末和國家法定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四、加班申請、管理程序


1、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加班的安排和審核。


2、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後,方可實施加班。


3、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天數或小時數,部門經理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4、加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之前向人力資源部遞交《員工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週末加班應於本週五16:00前;出差加班的應於出差前一天遞交;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一天上交;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所在部門經理電話通知人力資源部,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補交。


5、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及時記錄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加班結束後,如與加班時間不符的,及時與人力資源部修改。


我國相關的法律當中只是規定了週末加班的話或者是調休,或者是給員工按照相應的比例支付加班費。但是針對週末加班可以調休幾天的這個問題是沒有具體規定的,通常也就是加班幾天,後續調休跟加班的時間都是一樣的,不過具體的也得根據公司當前工作的緊張程度來安排的,如果公司的項目跟的特別緊,員工也不能一味的要求公司必須給自己安排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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