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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維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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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維權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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