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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在那個部門進行

認定工傷在那個部門進行

認定工傷在那個部門進行
受工傷在哪裏申請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説,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是與我國當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吻合的。目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無論是用人單位繳費的標準調整,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據統籌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在《工傷認定辦法》中對申請工傷認定的機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説如果到其他部門、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即使最終做出了認定結果的,這樣的結果也是不會被採納的。至於異地工傷認定的話,也是需要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同時當事人還要注意認定時效的規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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