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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決定書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決定書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決定書
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決定書的話 怎麼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一個時期以來,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數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的情況,有的對當事人申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不出具仲裁文書,有的出具仲裁文書不規範等,致使部分勞動爭議當事人投訴無門,影響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的申訴,並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7號)第二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受理《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應當説明理由,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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