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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地上安置補償

包頭市地上安置補償

包頭市地上安置補償
地上(下)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補助標準

(一)拆除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的補償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由項目徵收單位按相關法定程序報市政府批准確定。


(二)徵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鄉鎮公共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及其建築物的,由雙方委託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三)徵拆村民(居民)合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的,採用貨幣補償與異地安置相結合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參照拆除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的補償辦法執行,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補償費。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築物補償標準為: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22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180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1500元/平方米,其他簡易房屋600元/平方米。以上補償包含房屋的裝修及房屋內的生活配套設施等。


3.徵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徵地拆遷單位負責對新安排宅基地進行“三通一平”及相關市政配套設施、辦理土地確權手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情況下,將宅基地交給被拆遷户使用。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建築物類型標準建築物類型標準


豬舍、牛舍簡易300元/㎡曬穀場80元/㎡


磚體鋼筋結構500元/㎡大型磚砌或水泥墳墓以資質評估公司評估


廁所簡易300元/㎡墳1500元/穴


磚體鋼筋結構600元/㎡骨罈800元/穴


圍牆(含護土牆)100元/㎡磚結構灶頭200/個


敞口水井1000元/每口電線5元/米


非敞口水井300元/每口水泥電線杆100元/根


魚塘涵洞300-500元/個杉木電線杆50元/根


自來水管道5元/米水泥設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80元/㎡


水池(含魚池)、糞池(甄別構築物結構廁所)300元/㎡


備註甄別建(構)築物新舊、基礎及結構情況而定。


(五)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補償標準。普通建築400元/平方米、有裝修的7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也可通過對臨時建設物的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六)對特殊構築物(包括特大墳墓、祠廟、園林、油站等)拆遷補償由雙方確認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選擇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補償。


(七)被徵地單位和個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可雙方共同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八)房屋搬遷補助及相關費用。


1.搬遷居住性住房,一次性支付臨時過渡房屋補助費用24個月,按拆除建築面積每月12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一性次支付室內外物品搬遷費補助2000元;一次性支付寬帶、電話、有線電視等附屬設施搬遷費補助1000元。


2.拆遷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廠礦企業經營性單位等相關產權單位過渡補助費、停工停產損失補助費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給予一次性補助。


(九)被徵地拆遷單位(個人)提前或按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貨幣獎勵。


(十)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當事人必須按拆遷單位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退出土地,逾期不處理的,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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