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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不同點是什麼

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不同點是什麼

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不同點是什麼

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①執法主體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②法律行為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③工作職責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④法律地位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 中間人 ,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 第三者的地位。

⑤法律後果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⑥執法手段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法律在線貼士:勞動仲裁監督規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本委聘任的仲裁員以及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仲裁申請的受理、仲裁庭組成、仲裁員的仲裁活動等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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