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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裁員賠償幾個月

哺乳期裁員賠償幾個月

我國法律規定,女性在哺乳期之間是不允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且如果給員工造成損害,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或者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地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用人單位需按按標準賠償月平均工資三倍,最長年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哺乳期裁員賠償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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