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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代通知金有沒有規定?

勞動法辭退員工代通知金有沒有規定?

勞動法辭退員工代通知金有沒有規定?

我們國家為了保障我們廣大勞動者的利益是規定有勞動法,大家都知道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是不能隨便解除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有代通知金的。其實勞動法當中是沒有代通知金一説的,代通知金的概念是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才有的,其中規定對於辭退員工如果三十天沒有告知的話是需要給員工支付代通知金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待通知金”的直接説法,只是説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合同法代通知金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相關分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我們國家勞動法當中規定的是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額外給一個月的工資的,並不是説的代通知金。但是代通知金就是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所以性質是差不多的。在辭退的時候最好還是提前三十天告知員工,這樣就可以不用給代通知金了。

標籤: 員工 辭退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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