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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勞動合同恢復後會怎麼處理?

中止勞動合同恢復後會怎麼處理?

中止勞動合同恢復後會怎麼處理?

一、中止勞動合同恢復後會怎麼處理?

中止勞動合同恢復後職員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決定,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恢復要如何處理呢?但是,對於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後,在什麼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什麼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並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些因素導致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要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屆滿後,又恢復到以前的正常狀態。

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②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

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不管是職員涉嫌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是單位被相關的國家部門調查,都有可能會出現導致勞動合同中止。在司法機關查明真相之後,該勞動關係就會恢復。此時勞動關係並不是一定可以繼續的履行,若是另一方不願意,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

標籤: 勞動合同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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