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薪的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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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的單位有十四薪的福利,勞動合同終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以內發放的十四薪應當一併計算在補償金標準中。對於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以內發放的十四薪應當一併計算。拿12個月內獲得的14個月的的總應發工資除以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我國的員工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員工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此時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節;勞動合同的雙方在調節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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