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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寫金額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寫金額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寫金額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寫金額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職業危害等等,如果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工資報酬金額,屬於無效合同,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如果沒有包括,該勞動合同不生效。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未寫金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須的條款,單位另有規定可以約定其他事項,包括試用期限,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如果因為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不明,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實行同工同酬,協商不成,可以適用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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