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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轉讓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法定的原則、程序和法定形式: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雙方的合意。否則,勞動合同的變更無效。

2、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勞動合同的變更,首先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並要求對方在一定限期內作出答覆;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通知後,一定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協議,勞動合同的變更即告完成。

二、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試用期內。

2、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轉讓時,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公司辭退在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辭退在懷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員工,辭退因工傷患病,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辭退患有職業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員工,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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