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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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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單位員工,其實法律方面都是賦予了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但在實際行使這種權利的時候,需要看具體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針對不同的主體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同,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吧。

一、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這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附加條件的,通知期滿後,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也可以離職。

(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非過失辭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須注意醫療期的期限,關於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實踐中用人單位90%以上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勞動糾紛的多發地帶,所以有必要對此進行深入的分析。

但不管是哪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若不滿足規定的情形,則解除行為就是違約的,那麼就要對另一方實際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 勞動合同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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