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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文)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種子管理,保障農業用種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市場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頒佈單位:青海省政府

文       號:青政辦[2007]127號

頒佈時間:2007-08-06

實施時間:2007-08-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工作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青政辦[2007]127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文)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種子管理,保障農業用種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市場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堅持政(事)企分開,管理與經營分開;堅持健全管理機構,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強化服務功能,不斷加強救災備荒種子體系建設,做好救災種子生產、收購、儲存、供應等工作,強化服務,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堅持以質量監督為重點,規範市場准入,嚴厲打擊製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維護農民利益,促進種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改革的具體內容

1、種子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國辦發[2006]40號文的有關規定,實現政(事)企分開,管理與經營分開,履行各級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服務職能,停止一切盈利性經營活動。

2、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對於具有經營能力和條件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允許按照有關法律程序,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經營職能必須從行政(事業)單位中剝離出來,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管理工作。

3、國有良種場。按照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範圍和規模生產經營種子。

4、人員及財產安排。政(事)企分開後,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等有關規定,並按照國辦發[2006]4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種子生產經營企業與農業行政(事業)單位或種子管理機構的人、財、物徹底分開,同時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5、生產與經營活動。截至2007年10月31日,原來已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全部停止使用,重新核發。對於分開後新組建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各級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政策、資金、技術、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促使其健康發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事業)單位或種子管理機構未分開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二)改革的安排

第一階段:組織實施。各地要在本地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批准後的方案,抓緊實施。農業、機構編制、發展改革、物價、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資監管、工商、法制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統籌力量,協同推進,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重點在縣級、難點在人員安置,各地要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督查。要嚴肅財經紀律,防止國有種子企業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要及時研究本地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要克服一切困難,確保種子生產經營企業與農業行政部門或種子管理機構按期全部分開。

第二階段:總結驗收。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完成後,各地要認真總結本地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的成績,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範監管行為。

第三階段:整改提高。各地要對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情況赴全省各州(地、市)、縣抽查國辦發[2006]40號文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在全省進行通報。

三、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一)明確種子管理與服務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與國辦發 [2006]40號文賦予種子管理部門的職責,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全省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能:

1、具體負責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和種質資源及新品種保護、良種繁育、新品種試驗示範、審定推廣、種子質量監督檢測、行業指導、信息服務、種業發展規劃、體系建設等。

2、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進行監管;對種子科技示範户、種子生產户進行技術指導;對種子經營企業發展進行管理和指導,監督雜交種、親本種子及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經營。

3、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4、針對我省生產條件差,自然災害頻繁的實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關於“加強救災種子儲備體系建設,確保農業安全”的要求,目前條件不具備,難以組建種子企業的地區,由種子管理部門根據政府下達的年度救災種子計劃,本着專户經營、專帳核算、不贏利的原則,做好救災備荒種子生產、收購、儲備和供應工作。並努力創造條件,引導、扶持、發展種子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和供應工作轉交種子企業。現在有條件的地區,救災備荒種子委託種子企業儲備和供應。

(二)加強與穩定種子管理隊伍

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知識更新和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業務知識培訓和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對種子質量檢驗員也要嚴格落實考核制度,實行執業准入,持證上崗;品種試驗人員要逐步實行執業資格准入制度。

(三)健全種子標準體系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完善種子標準體系,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制定種子生產、加工、儲藏、包裝、質量檢測等過程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實現種子管理技術的標準化。

(四)強化保障措施

各地要重視種子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儘快落實種子管理機構隊伍的“三定”工作,配齊種子管理(種子管理站)專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執法裝備,並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五)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1、建立和完善種子管理制度。根據《種子法》和國辦發[2006]40號文要求,儘快制定完善有關制度,加大種子市場監督力度,切實加強對種子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的監管力度,促進種子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2、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同時,要消除影響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3、強化商品種子管理。應用於生產的商品種子必須符合種子法律法規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標準、加工包裝、標籤標註等規定,規範品種命名;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必須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後方可在生產中推廣應用;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對發現有嚴重缺陷的種子,要及時責令禁止銷售,妥善處理。實行品種退出機制,對雖經審定通過,但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品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佈退出公告,不準在農業生產中推廣種植。

4、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緊密合作,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維護好種子市場秩序。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註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力度,落實種子包裝標籤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調控和價格監管,確保農民用上質優價廉的商品種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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