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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10幾年的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工作了10幾年的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工作了10幾年的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作了10幾年的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10年以上的老員工及有可能簽署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並不意味着不能辭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將進行辭退。

因為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反而可能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辭退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二個月本人工資)。

二、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嗎?

公司辭退員工一般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並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證明員工有過錯行為就可以,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但是需要給員工相應的賠償,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後依然不能工作的,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標籤: 辭退 員工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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