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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怎麼辦?

經濟仲裁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怎麼辦?

一、經濟仲裁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怎麼辦?

經濟仲裁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怎麼辦?

經濟仲裁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九條第一款: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因此,仲裁委員會對於自己無權管轄的案件只能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當撤銷案件,但因為管轄原因的除外。因此,仲裁委員會不能因自己無權管轄而撤銷案件。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綜上所述,仲裁機構是不會強行介入經濟糾紛的,另外就是,仲裁跟起訴也不一樣,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起訴處理,仲裁也不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可仲裁就不一樣了,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是無效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去解決經濟方面的糾紛的途徑並不是特別瞭解,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完全是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的,但是仲裁機構也是由管轄方面的問題的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標籤: 立案 管轄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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