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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賠償。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4、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於此行為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和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單位拒絕那麼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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