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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物證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物證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物證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物證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比如説傾倒廢物的車輛、排放污染物的設施都是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徵、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時遺留的各種痕跡(血跡、指紋等),查獲的贓款贓物以及其他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該條第三款又規定,證據必須要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常見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

1、被處罰主體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工商登記等能證明企業主體身份的證據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2、能證明或描述違法事實的調查筆錄。並應附有被調查詢問對象的身份證明(委託書,企業對其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身份證複印件等)。

3、未按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逾期不登記、逾期不變更登記、不執行年度排污情況自查並上報結果、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後未變更,經環保部門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

4、要求進行排污申報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報的通知及送達回執。

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變更申報表。

7、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照相、攝像、錄音等視聽材料。

8、環保部門有關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的通知。

9、其它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物證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根據有關案件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對證據的認定是關係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的關鍵要素,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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