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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一、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

2、調查取證

職能部門派出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進行調查取證,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調查要製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需要監測的,要製作監測結果報告,並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3、審議

經調查後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要填寫《撤銷立案審批表》交法制股,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歸檔。

4、聽取申辯與聽證。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3日前,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製作“申辯筆錄”。

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其申請須在被告知3日內提出。

聽證按《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參加。

5、簽發

法制股根據審議、申辯與聽證結果,責成監察大隊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長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6、送達

7、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由職能部門告知法制股,經局長同意後由監察大隊負責承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事宜。

8、歸檔

案件終結,由執行處罰的監察大隊及時寫出結案報告。

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交協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10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所有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流程都是一樣的,所以環保局也不例外,進行口頭警告或者對個人罰款在50元以下的,類似於這種比較輕微的違法案件,由執法人員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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