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 >

環境民事訴訟由誰舉證?

環境民事訴訟由誰舉證?

一、環境民事訴訟由誰舉證?

環境民事訴訟由誰舉證?

提起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要進行舉證。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因此環境民事訴訟是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的環境民事訴訟,它針對的範圍比較廣,所以如果提起了環境民事訴訟,不光是原告這一方要舉證,而被告也就是侵權這一方,依然是要舉證的。侵權這一方他要舉證他的行為是否的確是和環境受到損害有具體的關聯。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baohu/huanjingminshi/xnwe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