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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行政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在環境行政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一、在環境行政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嗎?

在環境行政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在環境行政訴訟中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是需要由作為被告的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行政訴訟作為一種行政訴訟,其舉證責任和其他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具有如下3個特徵:

(1)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説,舉證是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責任,無論行政相對人是否提供了證明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的確鑿證據,還是提供了脱離實際的虛假證據,環境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強調了環境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法定義務,而沒有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作為法定要求。這一點同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舉不出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鑿,就意味着敗訴。

(3)舉證的範圍不僅僅是事實根據,還包括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這一點,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尤為突出。隨着環境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規範納入對人所能認識的範圍。另外,地方性環境法規又僅限於在本轄區內有效。因此,舉證責任不僅要求環境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自己的具體環境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根據,同時,還要求提供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具體是誰?

1、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2、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公民、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是因為環境行政機關實施了具體的行政行為而受到侵害,且經過核實之後,發現環境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並不合法,那麼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且此類訴訟提出的時候,原告並不是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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