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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是一種責任分配製度,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而設置的。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是環境民事訴訟,通常都是採取到舉證倒置原則。一般的民事訴訟主要是原告這一方來舉證,誰主張誰舉證畢竟,但如果是環境民事訴訟,那麼被告這一方,他就是必須要舉證自己的確是不存在着危害行為,也沒有給環境的危害造成實質的結果,如果他不能夠證明,那麼他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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