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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護士離職證明

執業護士離職證明

執業護士離職證明

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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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護士辭職執業證被扣怎麼辦?

公司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申請掛失補辦。《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培養前,可對其服務期進行約定,如員工在服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可進行索賠。《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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