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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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是什麼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程序有哪些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與其它行政強制執行相同或相通的執行程序。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階段:
1、告誡。告誡是指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相對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對相對人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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