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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衞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説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一)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二)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説是掌握着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三)堅持過錯原則

這裏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標籤: 調解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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