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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一般規則,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尚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時,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

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為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偽造的證據。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着客觀聯繫。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繫、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

(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並借鑑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所以對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規定有所瞭解之後,大家就能更加的瞭解到有關民事訴訟的舉證問題,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民事訴訟的情況後,首先要確認好自己是否有對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求是合理的,證據是否能被採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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