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證據調查 >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承擔人是誰?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承擔人是誰?

一、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承擔人是誰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承擔人是誰?

民事訴訟法中提供證據的舉證人可以由當事人、法院以及侵權人來承擔。分別是: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方式

1、核心內容

作為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通過法庭質證,進行分析研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鑑別真偽,確定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

2、一證一認方式。

一證一認是在調查階段,由當事人逐一舉證、質證,法官在證據質證後決定是否認定其證明效力。該種方式適用事實清楚、爭執不大的簡易糾紛案件,如果是案情複雜或證據較多案件,一證一認容易導致前面認定的證據被後面新提供的證據推翻。

3、一組一認方式。

即在調查階段,法官根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指導當事人將相關的證據作為一組證據舉證,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後,法官對於該組證據分別確認其有無證明效力。該認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證據的連貫性,避免認定證據時容易產生的矛盾。

4、綜合認證方式。

綜合認證是指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後,由法官認真審查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相互有無矛盾、能否互相佐證,證據屬性及證明力大小,間接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及每個證據在證據鏈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所有證據情況再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以及侵害人都是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舉證的,但是舉證的內容必須是真實有效,並且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跟案件有所關聯,當事人或者侵害人能夠提交相關的證據,對於法院進行案件的審理能提供更加有效的舉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usong/zhengjudiaocha/6nk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