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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羣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範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範圍要窄一些。

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否則,對於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是什麼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如果是雙方爭議情況不嚴重的,而且權利分明比較清晰的,都會選擇簡單程序。因為簡單程序的時效比較短,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就能夠結束。

標籤: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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