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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它審理程序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中級以上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頭方式向法院起訴,普通程序中口頭起訴是例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訴狀後,要通知被告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3日前發佈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按照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應訴和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需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另定審理日期,不受3日前發佈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限制,也不受開庭審理階段的限制。

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電話、口頭、當面通知均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二、什麼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如何進行簡易程序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雖然説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但是簡易程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的,一般情況下,是爭議比較小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一些大型的案件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標籤: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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