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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申領?

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申領?

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申領?

員工在單位的待遇除了其他種類的補貼以外還會有工傷方面的保險,每個月需要繳納的保險費用都是由企業內部的資金來支付的,但是實際在員工的工傷發生後需要領取保險金的時候卻容易出現主體規定的模糊。那麼,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申領?

一、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申領?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條例》的第一條即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者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即職工為實際賠償的受益者。

《條例》的制定對企業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即如無工傷保險,工傷待遇是由企業支付的。

大多數的工傷保險待遇,是由企業相關的工作人員代工傷職工領取,並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在員工醫療終結之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得到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之後申請工傷待遇審核。工傷待遇審核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保中心申請,需要攜帶以下材料:病例、醫療發票及清單、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工傷待遇審核表、轉入賬户銀行卡及本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在申請之後2個月內下達工傷待遇。

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業務: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新源縣社保局填寫《新源縣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二、需要準備的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

(3)工傷發生當月的繳納工傷保險費名冊(繳費大廳負責人簽字蓋章)

(4)醫療機構收費收據(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另有用途請事先自行復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證明、醫療證明書、病案首頁、住院病歷、出院小結、出院證明;門診提供病歷或疾病證明書複印件;門診檢查的需要提供各項檢查報告單原件或複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門診);

(7)批准在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須提供《新源縣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

(8)繼續治療的需提供《繼續治療確認書》原件;

(9)舊傷復發的需提供《舊傷復發確認書》原件;

(10)工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需正反面複印);

(11)證人證言及身份證複印件;

(12)參保單位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超過工傷事故發生時間30日的,須提交《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總之,只要是員工的工傷符合了保險賠付的條件就應當獲得相應的保險金,但是現實中都是由企業代替員工去相關部門實際領取之後再通過公司的內部渠道發放給員工。若對工傷保險還有問題可以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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