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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發包人可否拒絕付款

承包人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發包人可否拒絕付款

承包人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發包人可否拒絕付款
承包人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發包人可否拒絕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予支持。”
(三)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法律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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