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超期 傷情加重 法律 關注:2.04W次 鑑定後傷情加重怎麼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從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下達之日起,一年以後雙方認為病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複查鑑定,最後以新鑑定的結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 標籤: 申報 傷情 工傷 工傷認定 超期 工傷賠償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wvg91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