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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被公司開除該怎麼賠償

按照勞動法被公司開除該怎麼賠償

按照勞動法被公司開除該怎麼賠償
勞動法開除員工怎麼賠償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是以上情節被辭退的,用工單位不需要對員工做出任何補償。反之用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員工進行補償。但員工單位必須在5天內與員工結清工資。我國的“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工單位如果不按時發放員工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的三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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