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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連續曠工十五天

公務員連續曠工十五天

公務員連續曠工十五天
公務員十五天不在崗,應怎麼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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