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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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法二百三十條後該怎樣依法賠償?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解釋】本條是關於房屋租賃的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房屋。-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oj49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