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止工傷認定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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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傷認定申請書
關於中止工傷認定申請書相關規定如下: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二是便於工傷認定,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防止工傷認定爭議。
因此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屬於請求權範疇,即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有別於只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而類似於訴訟時效,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當與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止、中斷。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21)39號)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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