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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時間節點有多久

税務行政複議時間節點有多久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行為、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關程序


一、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內在省地税局直屬徵收分局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內在省地税局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申請,要求行政複議,省地税局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税務行政複議決定。


三、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收到不予受理裁決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行政訴訟,省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狀,進行審理應在七日內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當事人可以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訴。


四、税務行政當事人在複議決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務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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