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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加班8小時

綜合工時加班8小時

綜合工時加班8小時
綜合工時加班時間的界定
綜合工時加班時間的界定: 依據勞動部《審批辦法》第5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即調休後的加班時間與未調休所有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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