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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勞動者要賠償

勞動法離職勞動者要賠償

勞動法離職勞動者要賠償
勞動者擅自離職要賠償嗎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説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也是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行使解除權,否則對單位構成違約,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至於勞動者申請辭職有哪些要注意的,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各位不妨適當瞭解一下。遇到問題的時候,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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