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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單方解除權

承攬合同單方解除權

承攬合同單方解除權
承攬合同單方解除權的 相關規定是什麼的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後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作人賠償義務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預見和承攬人可減少的實際損失。 以上是承攬合同單方解除權的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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