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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處罰

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處罰

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處罰
事業單位加班串休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問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此,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應當在當月安排補休,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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