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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的形式概述

對外擔保的形式概述

對外擔保的形式概述
對外擔保的形式概述
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的核準及備案(一)銀行提供對外擔保:

為境內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實行指標管理,指標不超過本外幣實收資本的50%或外匯淨資產;

取消融資性對外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非融資性擔保實施風險管理,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為境內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內機構依法在境外設立或持股的機構。

銀行對外擔保履約無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餘額管理與逐筆核准相結合(三)境內企業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

淨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

擔保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准;

5、擔保履約逐筆核准,履約後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准;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1、對外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的股權投資比例限制2、融資性擔保項下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借貸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3、非融資行擔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權限和金額4、取消擔保人外匯收入要求限制5、對外反擔保:

對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為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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