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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徵地籤的合同全是無效合同嗎?

無償徵地籤的合同全是無效合同嗎?

一、無償徵地籤的合同全是無效合同嗎?

無償徵地籤的合同全是無效合同嗎?

不一定是無效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二、徵地的無償合同有哪些?

(一)、徵收方不具有徵收主體資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體才有權實施徵收行為,僅限市縣政府。如果徵收方不具有徵收主體資格,則安置補償協議不會對被安置人發生效力。常見的具有徵收資格的主體包括街道辦、村委會、拆遷公司等。

(二)、簽訂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的

安置補償協議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時,協議是無效的。

常見的脅迫手段有:(1)長期滯留在被徵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飯、休息;(2)對被徵收人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脅、毆打等“逼籤”情形;(3)以“關大獄”等威脅。面對徵收房的各種斜坡方式,被徵收人要蒐集好證據,為撤銷合同作準備。

(三)、被徵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徵收範圍內

實踐中,很多時候徵收房為了推進徵地拆遷進程,在批地手續沒有辦理完畢的情況下先佔地施工。如果被徵收人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勘測定界圖等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確實不在徵地獲批範圍內時,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相關判決表明:如果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後,在短期內徵收部門取得徵地批覆等手續,並且按照補償協議沒有損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有未批先徵行為為由請求否認該協議的效力。

(四)、空白協議或是被徵收方擅自修改的協議

有些被徵收人由於沒有經驗或是受徵收方的忽悠,在空白的協議上簽字,對於協議內容一無所知。這種情況下,如果協議內容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徵收方履行安置補償義務,或是主張協議無效。

(五)、另外一種情況是,被徵收人簽訂協議後,徵收方擅自對協議內容作了修改。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無效。同時需要注意,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儘量同時簽署蓋章,留存合同原件。如果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不能留存原件的,被徵收人要拍照。

(六)、沒有處分權

當被徵收房屋為多人共有時,徵收方需要取得多人的共同同意,僅有部分人簽字且沒有取得其他人授權的情況下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一般私自的進行那麼就算是無效的協議,不管是存在有償還是無償都是會承擔的責任,但只要有政府的批准文件,還有村委會的同意,那麼徵地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樣所簽訂的協議也可以按此條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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